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079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楊順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台端與相對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約定依民國105年2月22日兌換美元匯率之依據。如無約定,仍應依本票所載之美金聲請裁定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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