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05號
原   告  林福島
被   告  陳義豐 即春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獨資經營春豐工程行,惟被告經營之春豐工程行
於原告起訴時已遷移不明,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及本院送達
文書退回之公文封可稽,而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
路○○○巷○○號5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福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