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021號
原 告 新欣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秀華
訴訟代理人 莊虔誠
被 告 段承熙
訴訟代理人 鄭温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下
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香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021號
原 告 新欣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秀華
訴訟代理人 莊虔誠
被 告 段承熙
訴訟代理人 鄭温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下
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