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34號原告 邱朝駿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被告 黃朝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丁智慧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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