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四六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二三七二號、九十七年度審簡字第二四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月確定,再與上開減刑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三五二二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九六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入監服刑,現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241號函、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一份附卷可稽。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