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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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38號聲請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更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蔡杰玲┌───────────────────────────────────────────────┐│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3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聖翔營造工程有│台灣土地銀行彰│95年8月10日│27,000元│0000000││││限公司 阮正雄 │化分行│││││├──┼───────┼───────┼───────┼────────┼────────┼──┤│002│ 莊啟彬 │有限責任彰化第│95年8月25日│256,300元│0000000│││││五信用合作社華││││││││山分社│││││├──┼───────┼───────┼───────┼────────┼────────┼──┤│003│ 馮志嘉 │華僑商業銀行員│95年8月25日│40,692元│0000000│││││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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