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71號上訴人即被告廣建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等與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訴字第771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龔柏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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