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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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992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補正聲請狀尾章。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