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緩字第1913號、98年度執聲字第3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紅色背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86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5月14日確定,98年5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紅色背包1個(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保管字第175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供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核檢察官聲請意旨屬實,揆諸前揭說明,依法應予宣告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邦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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