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5樓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凃春生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