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交簡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投交簡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與事實理由欄內關於「 蔡汝揚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內關於「蔡汝揚」之記載,核諸被告基本資料,顯為「甲○○」之誤載,從而依上揭所述,均應由本院予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