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70號上訴人 廖三郎 被上訴人 王昭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0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二項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上訴人即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8,240元(計算式:面積79.2㎡×公告土地現值97,200元/㎡=7,698,24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則屬依民法第179條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王士珮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