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抗告人 曾翊晴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8日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