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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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532號債權人 張寶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祈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借款」或「票據關係」?若為前者,請釋明請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