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5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及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請注意:因聲請人提出之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過於陳舊,故請重新申請後提出】。
3.聲請人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另請提出最近2年使用之全部存摺明細或影本(含證券存摺),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並陳明有無受領其餘補助。
4.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並請附帶說明若無固定收入如准予更生,扣除聲請人所述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法定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後,其更生方案之每期清償數額為若干。
5.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每月扶養 林謝嫌 6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請提出受扶養人林謝嫌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8.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雜支費證明資料影本。
9.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文件影本。
10.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11.說明聲請人之子女每月負擔家計之金額為若干?若其子女現
無謀生能力,請提出無謀生能力之證明(如仍在學之學生證影本或殘障手冊影本‧‧‧等)(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紙張大小)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