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士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士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4月,並經定應執行刑2年2月確定,經於100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