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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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2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亞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亞萍於民國95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08日止累計499,078元正未給付,(其中222,731元為本金,276,34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亞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08日止累計7,178元正未給付,其中3,201元為消費款;3,97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0242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亞萍│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22731││3月09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吳亞萍│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201元││3月09日││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