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原告 李洺瀧

被告 洪金玉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上易字第1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金玉被訴侵占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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