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枝青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相對人陳枝青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㈡請補正聲請狀附表(聲請狀漏未記載附表)及聲請狀附表所
示土地及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㈢補正聲請狀聲請人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大小印鑑章,如委任非訟代理人請補正委任狀。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