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077號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被上訴人 莊秋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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