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一九號
聲請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三○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32┌──────────────────────────────────────────────────────────────────┐│附表:│├─┬─────────┬─────────┬───────────┬───────────┬────────┬────────┬──┤│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帳號│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艾瑞克企業股份有限│台灣省合作金庫長安│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七八四三三八│壹萬陸仟肆佰柒│0000000││││公司 徐季欣 │支庫│││拾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