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緝字第185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翠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翠華於提出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街536之12號。
理由
一、被告林翠華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0年5月30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玆聲請人即被告以其訊問時表示沒錢辦理交保,事後已陸續委託友人辦理交保事宜,被告現住居於臺中市○○區○○街
536之12號,會隨傳隨到配合調查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事證,及其長年不在國內,係入境時為警緝獲等情,認應准被告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後,停止其羈押,並限制被告住居於臺中市○○區○○街
536之12號,且禁止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李立傑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