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 陳吳懷瑜 被告 吳鮮 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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