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507號聲請人 張汶森 (即 彭秀騰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