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原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84號原告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敏 訴訟代理人 黃雍晶 律師
張聰耀 律師 羅淑文 律師被告 張家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原易字第19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家睿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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