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國簡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簡抗字第4號抗告人 張居正 上列抗告人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民國112年5月18日112年度北國簡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鄭佾瑩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