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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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17號再審原告 林錫滄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再審被告 林銀杏
吳居財 吳添丁 吳瑞碧 吳碧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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