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裁判案由:返還借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17號再審原告 林錫滄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再審被告 林銀杏 吳居財 吳添丁 吳瑞碧 吳碧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書記官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