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17號再審被告 吳碧月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原告 林錫滄 間返還借款事件,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對再審被告吳碧月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