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冠蓁 債務人 鄭茗文 即 鄭旭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零壹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柒萬伍仟伍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