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3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坤龍
       黃翊嵐
被   告  賴玠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
十三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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