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69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徐秉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