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1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蔣婉如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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