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46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志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42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66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要旨參照)。又理由是否具體,則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亦即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法,第二審法院固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475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志偉(下稱被告)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係以:科刑時須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且於理由內記載量刑標準,使被告了解。被告於警詢及偵審中均坦承犯行,足見尚有悔意,已足收警惕矯治之效果,而改正竊盜之有效方法,在於提供適當之更生保護就業機會、輔導、社會扶助等。被告因對於法律認知守法觀念尚有不足,又於偵審中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動機單純、手段和平等情,是原判決量刑過重,爰請從量刑等語。
三、經查:㈠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即被告10次竊盜犯行),業據被
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 葉俊傑劉昆洲 於警詢時證述共同行竊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臺電公司員工 宋樹泓 、證人 王添榮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相片、蒐證照片、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臺中區營業處電力(訊)線被竊經過及復舊情形報告表、臺灣電力公司外線設計圖、贓物領據保管單、臺電公司電纜線遭竊案失竊位置圖、現場勘察報告等件在卷可稽,另有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㈡原審判決量刑業已審酌被告係累犯,另審酌被告:「正值青
壯,不思循正途以獲取個人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且竟竊取公用之臺電公司所有之電纜線,影響用電人之安全,造成民眾生活不便及臺電公司之正常營運,耗費數倍費用修復,所為實值非難,且其曾有多次毒品、竊盜之犯罪前科,素行不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仍不知警惕而再犯本案,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兼衡其所竊得之財物價值、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公訴人具體求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即有期徒刑2年6月)」。是原審就被告上開竊盜犯行,業已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刑法第57條所列其他事項,而分別量處被告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核無量刑過重之情形。
㈢本院依形式上觀察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量刑亦屬妥適,被告復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依上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被告提起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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