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473號債權人海華國際之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振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冠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債權人管委會報備證明及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三、查報債務人是否住居於陳報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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