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7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怡君 (即 周火塗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1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請求利息部分,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15之法律依據,繕
本逕寄對造並註明於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