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0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榮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參
仟肆佰陸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