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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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097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文勇 即 麗瑋 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柒
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