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李照墉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被告 蔡文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宗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62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施春祝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