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恒閣上列人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恒閣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恒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6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經查:被告業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於106年7月7日送執行,應入監執行拘役20日刑罰,執行期滿日為106年7月26日乙節,有卷附執行指揮書影本
1份可查。是被告現經執行之刑罰,即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本件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刑罰之刑期起算日即
106年7月7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