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魁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9號、109年度偵字第46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文魁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之犯罪時間更正為「108年10月29日起至同年12月27日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補充與更正為「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第268條,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268條。被告所犯2罪間,應予分論併罰」(上開均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李文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李文魁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羅國榮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雅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思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政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犯罪事實一(一)│李文魁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犯罪事實一(二)│李文魁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1│已使用撲克牌1副│├──┼────────────────┤│2│未使用撲克牌1副│├──┼────────────────┤│3│麻將牌1副│├──┼────────────────┤│4│骰子7顆│├──┼────────────────┤│5│監視器主機1臺│├──┼────────────────┤│6│監視器螢幕1個│├──┼────────────────┤│7│監視器鏡頭4支│├──┼────────────────┤│8│六合彩簽注帳本3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