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1號
上訴人 石豊田 被上訴人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51,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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