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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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95號原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 律師被告交通○○○區○道○○○路局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李思靜 律師被告威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綱輝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 律師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原告所提原證32編號二欄位以下,其請求項目及數額之計算依據暨證據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