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6號原告 葉耀隆 被告 陳嘉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陳秋月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