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1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政勳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10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需載明上訴之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