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0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高上慧 被告 鄒素馨 臺中市○○區○○路○○○號3樓之5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0年度簡字第7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楊萬益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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