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7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振愷
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079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林慧欣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