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上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再平 選任辯護人 袁曉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案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張景翔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上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再平 選任辯護人 袁曉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案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張景翔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