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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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151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衷一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名稱,並提出蓋有與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印文之聲請狀。」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廖梅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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