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84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建慧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陵 選任辯護人 李孟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郭建成 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 律師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二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欄乙、實體部分九、上訴駁回部分㈢第八行即原判決第二十頁第十六行「各量處如附表【三】編號一及三至十四所示之刑」,應更正為「各量處如附表【二】編號一及三至十四所示之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乙、實體部分九、上訴駁回部分㈢第八行即原判決第二十頁第十六行「各量處如附表【二】編號一及三至十四所示之刑」,誤繕為「各量處如附表【三】編號一及三至十四所示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