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77號原告聯合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有福 原告 翁美顏 即興福企業社被告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50萬=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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